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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573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