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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诉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200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华兵,区长。委托代理人:谢维,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春燕,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诉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承担。审判长  熊营生审判员  李大骏审判员  赵国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佳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