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华、王孔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王孔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XX华,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孔群,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王孔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孔群偿付申请执行人XX华货款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王孔群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聚祥生铁加工厂、瑞安市云龙汽配有限公司有股权登记,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其称上述两企业均无实际经营,无执行价值。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提交公安机关予以布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工商查询单、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成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