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德梅与赵喜祥、魏振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梅,赵喜祥,魏振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809号原告:孙德梅,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赵喜祥,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魏振田,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孙德梅与被告赵喜祥、魏振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张孝伟人民陪���员段成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森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