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永华、王中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华,王中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005号申请人:田永华,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中道,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人田永华与被申请人王中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永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中道所有的位于新野县溧河铺镇S335线东段北侧(房权证号为1501036030-1)的房屋一座予以查封。并以杨振英存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01800元(存款账号为41×××03)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对被申请人王中道所有的位于新野县××线东段北侧(房权证号为1501036030-1)的房屋一座予以查封。同时,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中道所有的位于新野县溧河铺镇S335线东段北侧的房屋(房权证号为1501036030-1)。二、冻结杨振英存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01800元(存款账号为41×××03)。案件申请费1355元,由申请人田永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