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毅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毅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毅俊,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37042。法定代表人:曹以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盛,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0770。上诉人郑毅俊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法院(2016)闽0602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毅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毅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50.5元,由上诉人郑毅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雅冰代理审判员 吴晓剑代理审判员 陈雅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剑坤附注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