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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8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云、张跃鹏、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云,张跃鹏,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8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施朝明,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云,女,1979年9月生。被执行人:张跃鹏,女,1977年1月生。被执行人:王东,男,1974年2月生。本院在执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云、张跃鹏、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跃鹏名下位于元江县兴元路1幢6楼603号的房屋一套和1楼6号车位一个,经评估、拍卖,二次拍卖流拍,进行变卖最后以320500元成交,房屋和车位成交款320500元扣除本院的诉讼费、执行费、垫付的评估费和换锁费后余款307027.50元作为标的款,尚未执行109538.65元及利息。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跃鹏、王东只以上述房屋和车位的抵押权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王海云债务较多,无固定职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的本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428执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华审判员  张建飞审判员  金况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