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学来、胡金娣与郑宗杨、马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来,胡金娣,郑宗杨,马琴,盐城市先锋实业有限公司,苏德明,张守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徐学来,男,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胡金娣,女,1957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宗杨,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马琴,女,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盐城市先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黄海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郑宗杨,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德明,男,1949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张守高,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学来、胡金娣与被执行人郑宗杨、马琴、盐城市先锋实业有限公司、苏德明、张守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盐城市亭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盐亭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暂不便处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