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东、韩舒琴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东,韩舒琴,王健,刘吉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659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9403337-5。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被告王东,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韩舒琴,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王健,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刘吉美,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韩舒琴、王健、刘吉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东、韩舒琴、王健、刘吉美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东、韩舒琴、王健、刘吉美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