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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高小随因吴海龙故意伤害等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32号高小随:你因被告人吴海龙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对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对被告人吴海龙量刑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吴海龙、郑浪涛、王堃故意伤害被害人程某,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海龙、郑浪涛、王堃的供述,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吴海龙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海龙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海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原判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吴海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量刑适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