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云峰与李修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峰,李修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峰,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修柱,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吴云峰与李修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修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修柱钱款人民币43,443.5元,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房屋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每月4,5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