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海涛申请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涛,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杨海涛,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20号申请人杨海涛,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男,汉族,住绥棱县。被申请人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棱县。法定代表人王海君。申请人杨海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座落于绥棱县编号为xxxxxxxxxxxxxx房屋,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钢结构和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编号为xxxxxxxxxxxxxxx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编号xxxxxxxxxxx,混合结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海涛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座落于绥棱县房屋编号为xxxxxxxxxxx房屋,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钢结构和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编号为xxxxxxxxxxxxx钢结构房屋和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编号为xxxxxxxxxxx,混合结构房屋进行保全。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转租、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如果变卖必须经本院允许,并将变卖所得款项提存本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