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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侯清香与周孝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清香,周孝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362号原告:侯清香,女,1967年8月16日生。被告:周孝群,男,1970年10月1日生。原告侯清香与被告周孝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侯清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侯清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侯清香负担。审 判 长 李 六 荣人民陪审员 刘 文 斌人民陪审员 周 海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