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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杨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杨,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浙0185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杨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人刘杨撤回上诉。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刑初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骏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锦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