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白云支行申请王庆红、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王庆红,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王庆红,女,1978年2月2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果园。法定代表人肖春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申请王庆红、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黔011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7)黔0113执38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