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谢将军王达利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谢将军,王达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莲花狮子村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62651176J。法定代表人:杨真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宣国,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将军,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大屋村。原审被告:王达利,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旗山村。上诉人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将军、原审被告王达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隆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周 舟审判员 秦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园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