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静天利、臧德宇等与尚文忠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天利,臧德宇,尚文忠,尚志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267号原告:静天利,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臧德宇,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尚文忠,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尚志超,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系被告尚文忠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静天利、臧德宇与被告尚文忠、尚志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天利、臧德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静天利、臧德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天利、臧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静天利、臧德宇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善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