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7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淄博路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淄博路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951号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10号桥。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林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东,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路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塘坊镇政府驻地(镇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路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培东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人民陪审员 刘桐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