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20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志新、常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新,常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0732号申请人:赵志新,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常向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人赵志新与被申请人常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鲁1422民初20731号民事裁定,将申请人赵志新所有的耕王牌拖拉机一辆及旋耕犁一组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向明与被告赵玉峰、赵志新经本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对保全车辆予以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志新所有的耕王牌拖拉机一辆及旋耕犁一组的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