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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张显超、张小燕、卢勇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超,张杰,张小燕,卢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张显超,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张小燕,女,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卢勇君(曾用名:卢勇军),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显超、张杰、张小燕与卢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勇君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90),现被执行人卢勇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显超、张杰、张小燕依法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卢勇君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勇君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90)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晓刚代理审判员  任 进人民陪审员  袁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