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美英、谢益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英,谢益团,吴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580号申请执行人:黄美英,女,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谢益团,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曼华,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美英和被执行人谢益团、吴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美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益团、吴曼华偿还本金34000元及利息144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谢益团、吴曼华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谢益团、吴曼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谢益团、吴曼华的退休金账户,除了保留给被执行人谢益团、吴曼华必要生活费用3000元外,余款将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另,经查询,被执行人谢益团、吴曼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