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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康民与被执行人陕西晟元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民,陕西晟元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李康民,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陕西天资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晟元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康民与被执行人陕西晟元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5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马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