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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学敏申请执行王成良、张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敏,王成良,张珍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敏,男,195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王成良,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珍芬(又名张林芬),女,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王学敏申请执行王成良、张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黔0222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学敏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良、张珍芬应偿还申请人16200.00元,受理费127.5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珍芬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果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珍芬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果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1920.00元到本院账上。(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