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滴道煤炭公司金胜煤矿与李立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滴道煤炭公司金胜煤矿,李立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85号原告:鸡西市滴道煤炭公司金胜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有利,矿长。委托代理人:刘继禹,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鸡冠区。被告:李立萍,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鸡西市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滴道煤炭公司金胜煤矿诉被告李立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0元,减半收取计70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世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