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与顾晓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顾晓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617号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55号1幢4F。负责人:徐菁,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顾晓艺,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与被告顾晓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因欲与被告庭外协商,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婧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