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滕立新与邓邦飞等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立新,邓邦飞,高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31号申请人:滕立新,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邓邦飞,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申请人:高某。法定代理人:邓邦飞,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与高某系父女关系。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申请人滕立新、邓邦飞、高某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滕立新、邓邦飞、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8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滕立新赔偿高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322.86元,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二、滕立新、邓邦飞、高某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