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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金龙与包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龙,包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508号原告郑金龙,男,蒙古族,1976年2月5日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永胜,男,蒙古族,农民,4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龙诉被告包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金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对被告包永胜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雲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