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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妍与刘元兵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妍,刘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妍。被执行人刘元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郭妍与刘元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791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元兵名下所有的车辆一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780元,被执行人刘元兵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