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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文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文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114号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胜亮,职务:经理,身份证号:1309221982********。机构代码证号:08496380-7。地址:沧州市青县清州镇西街新村。委托代理人李庆利,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文普,男,汉族,1975年生,住青县,。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文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