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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亮,贵州森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恒宇大厦21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4348279。法定代表人:谢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邦义,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21050986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亮,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576467。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森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法定代表人:颜亮,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亮、被上诉人贵州森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2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茶芬审判员  张景强审判员  高良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