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司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司某某,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6年4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3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位于尚志市房屋,过户于申请执行人司某某所有。二、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