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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丽兵与王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兵,王慧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125号原告:张丽兵,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简武、杨帆,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莉,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兵与被告王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175万元的财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为此出具保单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王慧莉名下价值1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