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天才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12号申请人:徐天才,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555号东盟五金机电商圈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72987693L。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原告7921.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高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