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兆德、杜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德,杜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德,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杜明云,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德与被执行人杜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兆德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苗纪梁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140号案件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