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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姚治敏与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治敏,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财保18号申请人:姚治敏,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申请人: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姚治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一、冻结被申请人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足人民币200万元;二、扣留被申请人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潜江市国土整治局的应收工程款项。申请人姚治敏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治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足人民币200万元;二、扣留被申请人阳新农工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潜江市国土整治局的应收工程款项。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姚治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