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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帮瑛、冯涵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帮瑛,冯涵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240号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西郊三村(广厦经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42721。法定代表人:王颖,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磊,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佳,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帮瑛,女,1964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冯涵森,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帮瑛、冯涵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