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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2017年1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胡纯蛟、李昕蔚,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017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文辉,云南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武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胡纯蛟、李昕蔚、罗文辉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在昆明市西昌路云之舍酒店5楼大观滙傣味餐馆内开设游戏室。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室内查获被告人周某某及多名正在参与赌博的人员,并当场缴获“龙凤天下”游戏机主机壹组五个分机、“彩金宏辉”游戏机主机壹组八个分机等物品。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1月2日在云南省玉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缴获的游戏机均属于具有上分下分赌博功能的游戏主机。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赵某某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出被告人陈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予以承认,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不是赌场负责人,处于从犯的地位;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某只是打工人员,其犯罪具有偶然性,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家中有老人需要其照顾,请求法庭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查获涉案游戏机13台。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冯某、韦某、李某1、李某2、孙某、林某、陈某某、陈某、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参赌人员行政处罚材料,涉案物品的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租赁合同及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赵某某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某、赵某某非法开设赌场,现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3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从犯和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简单的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且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以上观点,本院均不予采纳。其它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三、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四、查获的涉案游戏机13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迎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