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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振平与王增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平,王增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329号原告:杨振平,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告:王增岭,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平与被告王增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平撤回对被告王增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杨振平负担。审判员  李连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保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