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隆川与李咸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隆川,李咸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李隆川,男,汉族,邹平县。被执行人:李咸化,男,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隆川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隆川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