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张城、黄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张城,黄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李张城,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黄光,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李张城申请黄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光应支付申请人李张城案款36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6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8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锋审判员 刘剑东审判员 赖敏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贻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