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传洪与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洪,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姜玉芳,姜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571号原告:李传洪,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永隆镇杨丰街汉宜路。法定代表人:姜国斌,总经理。被告:姜国元,男。被告:姜玉芳。被告:姜国斌。原告李传洪与被告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姜玉芳、姜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传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下:本案按原告李传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