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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传洪与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洪,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姜玉芳,姜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571号原告:李传洪,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永隆镇杨丰街汉宜路。法定代表人:姜国斌,总经理。被告:姜国元,男。被告:姜玉芳。被告:姜国斌。原告李传洪与被告湖北顺昌粮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姜国元、姜玉芳、姜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传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下:本案按原告李传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