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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建与舒江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舒江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862号原告:刘建,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舒江波,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刘建与被告舒江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426.0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