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福春与黑龙江xx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春,黑龙江xx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春,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04195606110517,汉族,系佳木斯铁路公安处民警,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怡安社区。被执行人黑龙江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xx委。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李福春与黑龙江xx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福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岭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