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刚、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刚,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西环路北段8号。法定代表人杨军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办。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刘刚、王伟清偿欠款298478元,并承担本次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刚、王伟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19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刚、王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