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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84沈学金与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金,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1民初684号原告沈学金。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娟,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沿海经济开发区观潮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卫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学金诉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学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学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43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2月在被告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4月份被迫从被告处离职,工资待遇每月2500元,2016年5月份到12月份工资为每月2000元,离职时被告拖欠我工资43500元,后我一直向被告要求给付工资,被告均不予理睬。被告华拓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制定的两份工资表,从该工资表(2015年2月-2016年4月,2016年5月-12月份)上看,原告应发工资51000元,已付7500元,尚欠435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华拓公司拖欠原告工资,制作了工资表,意思表示真实,应予认定。被告应当按时发放工资,现被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4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学金工资款435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