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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建良与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良,王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162号原告:李建良,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王帅,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良诉被告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李建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