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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叶明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叶明高,程云富,叶明财,陈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牧屿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育英西路。法定代表人:邬灵智。被执行人:叶明高,男,1962年3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程云富,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叶明财,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小锋,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浙1081执18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云富所有的位于��岭市泽国镇八份村的房地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云富所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八份村的房地产的查封[土地证号:温集用(2008)第05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郑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一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