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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光玉、姚生西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光玉,姚生西,桑广臣,曹能锦,李景斌,刘德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再1号原审原告:王光玉。原审被告:姚生西。原审被告:桑广臣。原审被告:曹能锦。原审被告:李景斌。原审被告:刘德世。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光玉与原审被告姚生西、桑广西、曹能锦、李景斌及原审被告刘德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王光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审被告姚生西、曹能锦、李景斌、刘德世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光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王光玉撤回对原审被告姚生西、曹能锦、李景斌、刘德世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