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光玉、姚生西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光玉,姚生西,桑广臣,曹能锦,李景斌,刘德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再1号原审原告:王光玉。原审被告:姚生西。原审被告:桑广臣。原审被告:曹能锦。原审被告:李景斌。原审被告:刘德世。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光玉与原审被告姚生西、桑广西、曹能锦、李景斌及原审被告刘德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王光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审被告姚生西、曹能锦、李景斌、刘德世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光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王光玉撤回对原审被告姚生西、曹能锦、李景斌、刘德世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韩占水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