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402苏州市高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高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法定代表人:姚寿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高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62号1幢6楼。法定代表人:戴建林,总经理。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高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为2386元,由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永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沈维佳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