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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33民初562号原告:赵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刘某,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赵某1由原告抚养,次女赵某2由被告抚养。3.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及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8月份订立婚约,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长女赵某1于2006年10月7日出生;次女赵某2于2011年11月5日出生。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4月份开始,原、被告因故分居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赵某1由原告赵某抚养,次女赵某2由被告刘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及生活用品归原告赵某所有。四、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岩 微信公众号“”